如何看待南派三叔与上海童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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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拥有以下内容的全部著作权,未经我书面同意,任何人与机构均不得转载或者从发布媒体之外链接以下内容的全部或者部分。

本文不是公关稿件,也不是法务声明,其目的是与知乎上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朋友进行探讨。我相信这里的稻米还是可以静下心来听一听事实陈述的。我本人文责自负。


我是起点中文网的负责人。


上周四即将下班的时候,起点出版部门的负责人匆匆闯进我的办公室,把她打开微博的手机直挺挺地亮在我面前:他们正在“撕逼”。来龙去脉几句话就说清楚了,毕竟起点与童石之间的合作是经过我关注与同意的。但我还是让同事们调出合同。看完合同,我就完全放松了。


于是,起点中文网于上周五发布关了关于《盗墓笔记》版权的4点说明。在我的要求下,这个微博仅仅陈述事实,不引申任何观点。经过微博的说明,大部分关注此事的稻米接受了南派三叔将《盗墓笔记》独家授权给起点中文网这一事实,但是对起点中文网是否拥有转授权、是否可以无南派三叔首肯而授权童石出版依然争议不断。


围绕着这个问题,粉丝们重复地触摸此事的两个G点以使它达到高潮。


G点1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注意到了但书没有?起点—南派合同恰恰“另有约定”,来自第6条乙方(起点)有权将协议全部或者部分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且无需另行通知甲方(三叔)...”。什么,你不相信?连续叫喊4遍要看全部合同?不妨去找你三叔看,你是他粉丝嘛!他有完整版,要不怎么从中截取了G点2: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签约作品稿件任何形式的公开发表均需得到甲方同意·”嗯,好大一个G点。在就这个G点讲法律之前,我们先谈谈常识:什么叫发表


1863年11月19日,林肯总统在葛底斯堡发表了演说(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第二天,包括纽约时报在内的媒体刊登了这篇演说。再举一个例子,中国的现任总理有一个习惯:每到访一个重要国家就发表一篇文章,中国官媒只能跟在屁股后面刊登看到区别没有?


还没有?那打个淫荡的比喻,发表就像是破除,人的一生只能被破一次处,而作品的一生只能被发表一次。有没有可能被发表几次,有,那是灭绝了的作品重现天日的时候。比如,《尚书》就曾经被真真假假地发表多次,直到2008年清华简重见天日的时候还在被发表。因为它在焚书坑儒中被从公众视野中消灭了,后人至今还未恢复它的全貌。显然,《盗墓笔记》不是《尚书》。


什么?你不要听故事,你要讲法律。其实,法律并不远离常识;因此,虽然大部分人并不熟悉法条,但是他们在大部分时间并不会触及法律划定的那条线。起点—南派合同第16条,就是Echo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插播一下吐槽,著作权的17条分类,在我看来不MECE】...."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注意到了没有,发表权是不可被许可、转让的人身权。这和起点—三叔合同十六条说的是一个意思。


但是(是的,我总有但书),著作权法怎么界定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谁会对着一部已经在大众媒体上公开过的作品,来就决定“是否公之于众”?所以,法律也认为发表就是破处:破除作品的不公开状态。


立法者的本意是:你创作的作品,如果你不想公之于众,没有人能够将它合法公开(自拍的Jennifer Lawrence笑了)。如果你已经公之于众了,他人还有没有权利再次在大众媒体上刊登,取决于你和他的约定。


所以,这个世界上有很多尚未见天日的文书,比如《蒋介石日记》的全文,它还有机会被发表;但是《敦促杜聿明等投降书》今后再没有被发表的机会了,因为它已经在一个寒冷的冬季,在江淮平原上失去了virginity


那么问题来了,《盗墓笔记》的处,是谁破的呢?答案是三叔自己。是他把作品上载到起点的;目前起点上没有的内容,也是他或者在他同意之下交给其他媒体或者出版机构的。


所以,起点将《盗墓笔记》转授给童石出版,是一个与发表权、与起点—南派合同十六条不相干的行为。至此,第二个G点也烟消云散了;至此,起点将《盗墓笔记》授权给童石、童石随之出版行为的合法性,已经全部确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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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谈一谈稻米与三叔,纯属抒情。


虽然,一些情绪激动的稻米把起点中文网以及合作伙伴童石骂成翔,我还是要称赞这些稻米的纯粹、善良与热情。我曾经对我的同事说,虽然起点签约了很多拥有粉丝的作家,但是我们千万不要把作家的粉丝误认为自己的粉丝。粉丝对于作家,就像发表权一样,是无法转让的。《盗墓笔记》也因为稻米的贡献,成为一个现象级的IP。为了表达激赏,我摘录一些粉丝的微博(嗯,可能侵犯著作权,不愿意的私信我):


管管也要萌萌哒: 还是啥也看不懂,不过三叔说的就是对!!支持三叔!加油!


六角亭的院长_: 三叔还是那句话你去把坑填了这些小事交给我們就可以了[拜拜]


都去水泥地上打滚做煎饼果子吧: 完了,起点这官司看着有点难打。相信稻米的力量。


阿宝就系阿宝: 三叔,nen死它们。我郑重发誓,这事三叔吃亏了,以后绝不!坚决!不接触起点中文网,磨铁,上海童石有关的一切。这么多年从小以来没有喜欢的公众人物,我就爱三叔的,感觉像我被欺负了一样。


#挺南派三叔# “小哥,吴邪,胖子,小花,黑瞎,你们三次元的亲爹被欺负了!!你们要被盗版了!!怎么办?!” “杀。” -----于是那一天,次元壁破裂了……


甘甜的糖: 祝起点网和童石一起滚,就这样也就是破产的命,滚吧滚吧!就你们这人品我也就是笑笑了,别以为发这些东西就能证明什么东西,逗我,一个签名我都能给你写一个,不用谢,我帮你们把什么饥饿游戏,哈利波特签了吧,不用谢我,请叫我红领巾,三叔!我决定去学法律!以后我来保护三叔 !


各位看官,千万不要告诉我这里有水军,要不然我的世界也会幻灭的。


至于南派三叔,我从未与之谋面。他与起点以前的管理层有哪些恩怨情仇,除了落实在合同上的,我一概不知道。从作品来看,他是一个优秀的作家。优秀的作家,总希望能够拥有作品的自主权。我尊重这一想法。起点有他的目标,他有自己的筹码,还恰巧是个商人,那就像商人一样谈判吧!

其实这次这件事情,仔细品起来是很有味道的。不太喜欢看到稻米和童石的人都在卖矫情,这毫无意义。还是直接谈是非吧。

我觉得这件事,最无辜的其实是童石。其实他作为一个出版实体书的公司,接了起点的单,辛辛苦苦去做了,结果突然爆出来,起点给的这个授权是不合法的。

其实童石完全可以选择更合适的方法去解决这纠纷。无奈的是他选择了很差的公关方法,惹恼了原作和粉丝。结果本来最无辜的人,变成风口浪尖的罪人。他们老总的咆哮可以理解,可是在这个时代,这种矫情毫无效果。


然后说三叔,他质疑童石的出版权是完全合理的。因为他和起点签的合同里要求出书必须征得他的同意。所以他完全有资格按着不让童石去出版这书。从他对童石的质疑来看,我们其实完全能感受到他对作品的认真。他并不是不能接受出书,他只是希望对方能够告知自己,让自己审阅看看这样的出版质量能否接受。


然后谈谈版权的问题,关于版权,是不是完全是起点对不起三叔呢?从这件事来看,是的。但是从过去发生的很多事情,三叔难道就没有违反过和起点的合同么?三叔和磨铁的签约,其实也是违法了和起点的合同的吧?


起点的逻辑是,你做了对不起我的事情,所以我也就做对不起你的事情。这道理起点懂,三叔心领神会,但是粉丝估计想不到这一层。


不要在这里扯什么通过这次的事情能保护作者利益,什么打倒起点奸商,什么文章是作者写的作者就最大之类的。写作也是工作,入职要签合同,不能说我不想干了就突然不干了。当初不满这个网站完全可以找别的家。既然找了签了合同,就不要最后来说什么当时是年少无知之类的。


何况,退一万步来讲,当下一个小说的出名,靠自己写是完全不够的。编辑针对性的指导,网站协助宣传也是必要的。很多人说一本书好看不管发在哪里都会火的,可是现在是信息时代,你觉得这真的可能么?没有大平台的支持,单靠自己写,能出名么?


看到很多人单纯把一本书的成功归因于作者,而把平台当成压榨作者的奴隶主,也是醉了。说实话,现在很多写作平台的条款越来越霸王,难道不是因为某些作者总是在火了以后就过河拆桥导致的么?没有一个平台愿意辛辛苦苦帮你做宣传,然后你出名了以后转手就自己跳槽单干吧。另外跳开单说三叔的事情,难道他真的没有得益于起点什么? 他说过,如果他自己写,盗墓笔记只写3本,是出版方发现了这本书的价值,才有了现在8本的盗墓笔记。当然作者可以把自己放在一个受害者的角度说写8本完全是出版方压榨,可是难道作者本身就没有从现在的盗墓笔记获益?


撇开这些不说,《盗墓笔记》当年本来就是《鬼吹灯》的同人小说,后来独立发表了。《鬼吹灯》可是起点的大作,如果《盗墓笔记》不是同属起点的,你认为他可以顺利发表嘛?就凭那雷同度极高的胖子形象,以及许多从鬼吹灯借用的词汇和概念,足以让作者惹上一身官司。但是最后,却是以“两个作者是好朋友,这些不计较了”结束。但是你想象下,如果这两本书发在不同平台,这事情能这么顺利了结吗?就算天下霸唱不计较,起点也不可能不计较。


三叔其实也很清楚这一点。所以他不敢和起点掐。因为他自己本身也不白。所以最终童石某种程度上就成为了起点和磨铁纠纷中的炮灰了。虽然从他们老板的水平来看,遇到这样的事情也是迟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