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所说的“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微博如下 : [图片] 易延友在上一条微博发出一个小时后,对于第三条进行了补充说明 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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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一个故事。很多我身边的人都说,那些小偷,抓到了都应该枪毙。或者说,抓到一个砍一根手指。我就会问他们,如果是你儿子偷东西然后被枪毙了,你觉得冤不冤?他们就常常翻脸说,我儿子才不会偷东西。

这个故事是要说,人常常对别人残酷,对自己纵容。但是因为短视,他不知道所有的人类其实是一体的。陪酒女,或者说妓女,她们和我们是一体的。你今天对他们残酷,并不是你觉得她们应得,而是你觉得自己永远不会成为她们。但是这种局势有一天会反转的,到了那时候,希望你不要怨恨社会不公。你也许不会成为妓女,但是你有可能是低收入,农民工,单身汉,无业人员,丑八怪,残疾,有病。。总会有一项把你比下去。

有人说,其实这个教授要表达的并不是陪酒女比良家妇女卑贱(虽然嘴上他们说的是因为她们更见惯市面,对性的态度更随意,所以对强奸也更能接受。但是心里,他们想的就是陪酒女更卑贱),而是陪酒女是个小众特定的群体。如果强奸犯以一个小众特定的群体为目标,那么对大众的社会危害性自然就小一些。我虽然并不认为这个教授表达的是这个观点,但还是就这个假设的观点辩论一下。首先,如果一个强奸犯强奸了一个陪酒女,所谓的“良家妇女”们真的就舒坦了,觉得自己安全了吗?我更愿意相信,强奸的威慑力,是面向全体妇女的,强奸伤害的,也是全体妇女的利益。其次,如果强奸犯强奸的是一个孕妇,教授还会说这种话吗?我打包票给他多少五毛他都是说不出来的。所以归根结底,还是因为陪酒女卑贱,好欺负。

另外,这个教授说的话,前面我都是同意的,就是最后一句我不同意。题主问的也是最后一句,所以希望回答问题的人也有的放矢,不要偏题。

这是一种典型的中国法律思维。中国自古以来,就以人的品德、修养、才能及财富来判定一个人犯罪后所应受的惩罚,而不是人人平等。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则显得比较虚伪。

举一个例子。如果现在有一个人C勾引别人的老婆,被一个叫A的仗义男子打伤。你觉得谁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你觉得是A,那肯定会被口水淹没。因为老百姓都会觉得,A是为民除害,铲除淫贼,而C行为淫乱,自然该死。可是,从法律角度来讲,勾引别人老婆不是罪,打人才是罪。

这就是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思维了。西方的法律思想是,无论是强盗、毒贩子、还是艾滋病人,都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国的法律思维就是,小偷、妓女、毒贩子都是咎由自取,就该下十八层地狱,法律保护他们就是瞎了眼了。总之,一切是道德至上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