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取钱时突遇自动柜员机(ATM)多吐钱,如何保障自身安全?

将多吐的钱私自拿走之后,是否违法?是否使用这部分人民币所造成的违法程度是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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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这个疑问来自于许霆案。其实,许霆的错在于,他发现取1000元账号里却只扣1元这个bug后,接着又取了170笔, 这170笔被认定为盗窃。他取的第一笔1000元不是犯罪,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还给银行就是了。打个比方,你去买东西,人家多给你找了1000元,你拿走了,只要事后还给人家就是了,并不是犯罪,但是,如果你发现那个收银员特别笨,只要你采取一定的方法,她每次都会给你多找1000元,然后如法炮制,那就是犯罪了。

所以,如果是ATM误吐了多余的钱,只要你不去取第二笔,拿走就是了,这事不违法。但是,我说的可以拿走,只是说你在当时不便向银行归还的情况下可以拿走,这钱不是你的,终究还是要还给银行,如果拒不归还,并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有可能构成侵占罪。而且,银行每天都要对账,不可能不发现,所以,赶明儿银行开门就去还了吧。

另外,题外话,许霆后面恶意取款的行为认定为盗窃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该案的问题在于量刑畸重,同样是盗窃10万,一般情况就是10年左右,但是盗窃金融机构的话,却是无期徒刑,对于不缺钱的金融机构,刑法却给予了特别的保护,显然不妥。

[1]案件经过: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2]案件终审判决书节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霆案发当晚21时56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在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其余170次取款,其银行账户被扣账的174元,不应视为盗窃,许霆盗窃金额共计173826元。

早点与银行联系是明智之举,并且发现钱多吐出来以后,尽量在ATM的摄像头监控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