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是否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相冲突?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0/28/content_6968874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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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中有很多地方于《律师法》相冲突。就像题目中所述: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news.xinhuanet.com/lega.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npc.gov.cn/pc/11_5...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律师作为公民,也当然受到《刑事诉讼法》的约束,但是就像我在zhihu.com/question/1985的下半部分所说的:

1、当律师与该犯罪嫌疑人之间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情况下,律师对于该犯罪嫌疑人仅仅是普通公民,因此当然要受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约束,即该律师有义务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举报

2、当律师与该犯罪嫌疑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该律师对于该犯罪嫌疑人便产生了新的身份,即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此时就应当不再必然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应当遵守《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在法理上面认为,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是针对于绝大多数公民规定的一般性规定,其中并未对于公民身份的不同而进行区别规定;《律师法》第三十八条是专门针对于律师身份(此处的律师是指与涉案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即涉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进行的特殊规定。因此,根据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要求,当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除《律师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形以外的当事人不愿为外人所知悉的信息和情况时,律师有义务为其保密。